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简称 “本基金” ) 已于2025年5月29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5】114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金采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
司”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银
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公开发售。 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其他销售机构具
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之“ (十三)销售机构” 以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
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
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
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
认购手续。 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
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
户。
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
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
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
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
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
的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银华国
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
//www.yhfund.com.cn)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
gov.cn/fund)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
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
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在公司网站公示,敬请留意,或拨打本公
司及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
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主要包括联接基金风险、跟踪偏离风险、与目标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其他投资于目标ETF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险、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风险、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参与债券回购的
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及投资
科创板股票的风险等,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部分。巨额赎回风险是
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若投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
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
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
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
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ETF联接A
基金代码:024570
基金简称: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ETF联接C
基金代码:024571
(二)基金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
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
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7月4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
时未达到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十)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
的基本情况” 之“ (十三)销售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直销中心办
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7月4日。 如遇突发事件,发售
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
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
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
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
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 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
续。 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
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
户。
(十三)销售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移动端站点
宝” 手机APP或关注“ 银华基金”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
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http://www.yhfund.
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
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
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
(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十四)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A类基金份
额认购费率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
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
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十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7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
购费率为1.00%,假设这7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00元,则其
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700,000.00/(1+1.00%)=693,069.30元
认购费用=700,000.00-693,069.30=6,930.70元
认购份额=(693,069.30+90.00)/1.00=693,159.3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7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
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
为693,159.30份。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5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
设这5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00元, 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
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500,000.00+90.00)/1.00=500,090.0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
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C类基金份
额为500,090.00份。
(十六)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
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募集期内,工作日24小时全天接收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其中工作日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募集期末日仅受理15:00之前提交的申请。
(1)开立基金账户
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联支付渠道及银联通支持的银
行卡。
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2)提出认购申请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
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
务确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
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 以
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
续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及认购程序以直销中心具体业务
规则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
办理认购业务);募集期末日办理时间延长为9:30-17:00。
(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
登记证书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章);
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章);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
的复印件)。
特别提示:
①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
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②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③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直销认/申购申请表》
(加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
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直销专户三: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21010100100258802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 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
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查询。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
认购期结束后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
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期间,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
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的验资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 准 设 立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文号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
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
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电话:0755-88674238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之“ (十三)销售
机构” 。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之“ (十三)
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
住所及办公地址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蒋燕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朱燕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