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独立财务顾问”)对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
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各类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考审阅机构;
& Riegels、并通过上海汇业(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聘请何氏律师事务所、
Concord & Sage PC 对相关境外主体进行核查并出具境外法律意见。。
上述相关第三方机构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
个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方伟州 陈轶超 靳宇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