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5-030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 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普通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1 - 2025/6/12 2025/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 A 股普通股总股本14,206,713,969股为
基 数 , 向 普 通 股 股 东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人 民 币 0.22 元 ( 含 税 )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公司已派发 2024 年度中期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含税),加上 2024 年度中期已
派发的现金红利 3,977,869,716.52 元,全年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7,103,346,789.7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1 - 2025/6/12 2025/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 A 股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BANCO SANTANDER,S.A.)、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以及公
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 元。待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
税负为: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8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 元。
(2)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19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
股人民币 0.198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普通股(“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8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
普通股的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2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76988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