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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北人: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18:05:15

证券代码:688218          证券简称:江苏北人     公告编号:2025-021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1)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公司拟以 2024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90 元
(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 至本 公 告 披 露 日 , 总股 本 118,601,725 股 ,扣 除 回购 专 用 证 券账 户 中
发现金红利 22,130,314.22 元(含税)
     (2)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权益分派,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
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18,601,725-2,126,387)×0.19÷118,601,725≈0.1866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86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派发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朱振友、林涛。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9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
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1 元。如 QFII 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2886165
     特此公告。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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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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