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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发起式A,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发起式C: 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3 12:24:53

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4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25870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
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
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
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
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
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1)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
    (2)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 50 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指
数的样本;
    (3)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 50 只,则依次剔除行业内全部证券成交金额排
名后 10%的证券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行业内全部证券 70%以后的证券,剔除过程
中优先确保剩余证券数量不少于 50 只,将剩余证券作为相应行业指数的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
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公用事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
询等活动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三个月
放日
       《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简称“规定报刊”)和/或《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曾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
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孙欣妍女士,董事,中国籍,会计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副
总监兼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兼任国彤创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计划财务部临时负责人、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北京派克兰帝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总监兼集团副总,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项目经理,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总经理、瑞银资产管理中国主权及机构业务主管;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
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顾问、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
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
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
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
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
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资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
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管理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
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兼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成员
和委任委员会成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
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康
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
会委员。曾任中央财经学院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
学经济学院、台湾东吴大学客座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鼎和财产保险公司
独立董事等。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
拓展部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总部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
财务部投资助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高级投资经理、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李拓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理学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
国机构境外业务主管。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全球托管处客户经理,工银亚
洲托管部业务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客户顾问。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资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
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部董事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法律部部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李涛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
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级),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
理级)、董事会秘书,国彤创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国投创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
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
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
硕士。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
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
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赵建,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中国籍,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21 年
证券从业经历。2003 年 8 月至 2010 年 6 月历任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原上海博
弘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风控经理。2010 年 6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3 年 4 月 2 日至 2013 年 9 月 25 日担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5 月 17 日至 2013 年 9 月 25 日担任国
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0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
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2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 15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专精特新量
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证机器
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3 月 18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上证科
创板 2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期间任国投瑞银中证
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钱瀚,基金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
年 8 月 14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助理。2023 年 8 月 15 日起担任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证机器人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5 年 3 月 18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上证科创板 2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 23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彦杰先生:公司总经理
  綦缚鹏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珞晏先生:资产配置部部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
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
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
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
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
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
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
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
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
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
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
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
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
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其他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
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
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
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
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
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
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
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
管理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
工作。风险管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
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
行。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交易部,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
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
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
案,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
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
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
权。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
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
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
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
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注册资本:109.34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联系人:鹿宁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6881.HK,601881.SH),中国最大的
国有证券公司之一。公司根植中国资本市场 20 余年,服务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
超 1700 万客户,客户托管资产超 5 万亿元,已发展成为国内分支机构最多、亚洲网
络布局最广的投资银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母公司
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世界知名国家主权财富基金。凭借独特的历史、品牌
和股东优势,公司资本规模、盈利水平、业务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位居行业前列。
公司为个人、企业、机构、国际及资本市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投资银行、投资交
易、国际业务、机构业务等全方位、多层次、专业高效的综合金融服务,致力于打
造受人尊敬的现代投资银行。
  银河证券业务覆盖全球 5 大洲、超 10 个国家和地区,连通全球 35 个市场、30
个交易所。在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境内设有 37 家分公司、超 460 家营业
部、5 家子公司。立足亚洲,融通世界。银河海外在亚洲拥有 45 年经营历史,是东
盟地区提供产品和服务最全面的证券公司之一;在东南亚市场排名保持绝对领先:
经纪业务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泰国等核心市场保持领先。银河证券前身为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8 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合并原工行、农行、
中行、建行、中国人保证券业务基础上,组建成立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性
质为国有独资证券公司。2007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以银河金控作为主发起
人,联合四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管理团队均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
从业经验,骨干员工具备多年托管运营经验。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于 2014 年 1 月正式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
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后,为各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
总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同时秉承公司“创新、合规、服务、协同”的企业价值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履行基金托管职责。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银河证券共托管 35 只公募基金。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制度体系。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
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
度、流程,满足合规要求和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公司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
人员,设置相应的团队和岗位具体履行资产保管、清算交割、估值复核、投资监督
等职责。
  公司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公司
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
施的有效性,开展合规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
况进行监督。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银河证券制定了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制度,制度全面覆盖了
业务准入管理、资金结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以及从业人员管理等,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同时,银河证券形成严格的业务隔离,
确保托管业务与银河证券其他业务保持独立,隔离业务风险;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
案机制,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
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开展部门内部稽核、风险管理等措施,
强化风险控制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基金业务数据集投资者信息安全;不
断完善托管业务信息系统,保证托管服务质量。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基金托管人,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站:www.ubssdic.com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邓雯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25 年 4 月 21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 870 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七)发起式基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
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40%
           M≥100 万元               1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40%,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40% ÷(1+0.40%)=39.84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39.84=9,960.16 元
  认购份额=(9,960.16+10)÷ 1.00=9,970.1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 1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970.16 份。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 1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10,010.00 份。
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规定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
规避有关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具体限制请参见相
关公告。
  (4)本基金可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见相关公告。
  (十二)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三)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换为该 ETF 基金的联接
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活期存款利息;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
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
续期内,按下述规则处理: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赎回;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
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
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比例上限,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入基金财产。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M≥100 万元               100 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 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
体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0.0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
惠,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手续。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6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费用=10,000×0.60%÷(1+0.60%)=59.6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59.64=9,940.36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67.0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400=9,615.3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 份 C 类基金份额。在 C 类基金份额存
续期间,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适用的赎
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 元。
  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估
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产净值。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转换转入金额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发生上述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者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资产净值。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
                                        、
(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
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
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
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
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数的合理原因等。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变大,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发
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
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2)股票组合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①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
股权重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②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
  ③其他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
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
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并管理组合风
险。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本基金将着重于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
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基金管理人和行业研究员对可转换债券发行人的公司基本
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在对可转换债券的价
值评估方面,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
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其债券投资价值;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
数量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债
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
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的综合评估,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的估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多种因
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
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辅以数量化模型分析,精选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票期权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
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本基金利用融资买入证券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
以融入资金满足基金现货交易、期货交易、赎回款支付等流动性需求。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
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
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管理程序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
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各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分别或联合召开一次,确定下周资产组合的配
置安排,包括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和个券选择。同时,
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提出下周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
师组合,进行具体的个券配置。
  (4)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部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值的 10%;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产净值的 15%;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8)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除上述(2)、
        (7)、
           (9)、
              (10)、
                  (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
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选取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债券,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
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付利息。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因前述原因
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者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配,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分配方案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息披露费用;
裁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估值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估值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估值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用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等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
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
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
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
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在基金定期报告
等文件中做详细说明。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本基金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时;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
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
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证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特定风险
  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且多处于创业及成
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因此,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可能存在诸多特有的风险,包
括且不限于: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
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企业技术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投资于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
响。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的赎
回款项造成不利影响。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净值信息;
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
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
成本的风险。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
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
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
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标的为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本基金
的资产净值会随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公用事业行业,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
业景气度变化等影响公用事业行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4)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
可能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踪偏离度;
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
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
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标的指数终止风险
  指数编制开发与计算维护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多数因素不受控制。因市场结
构变化、产品定义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指数不再对其衡量的标的具有代表性等极
端情况均可能导致指数终止。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
内,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
大偏离。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
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
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
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10)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
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
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
券价格下降,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
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金融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金融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
     (1)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
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
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
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
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
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
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
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
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
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
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
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
资集中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
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项行使表决权;
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文件;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任;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财产;
他费用;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券出借业务;
其他法律行为;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义务;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配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和分配;
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律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金财产;
他费用;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金办理场外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申购、赎回价格;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款项;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基金管理人;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相关提示性公告;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2 以上(含 1/2)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
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布计票结果。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
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 号
  注册资本:109.3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公司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
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
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
  a)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c)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g)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j)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k)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l)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m)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n)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o)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p)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q)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r)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 b)、g)、i)、j)、o)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条款涉及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投资
组合)的投资比例限制不负责日常监督,仅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进行日常监督。
  (3)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遵循变更后的规定。
  (4)基金托管人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按照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进行监控。如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相应损失,及基金财产的相应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
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
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
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处理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相应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
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
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
述损失。
  a)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b)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c)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d)信息披露情况。
  (8)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复核。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
的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
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
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2)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的保管职责不包括对证券交易结
算资金和证券资产的保管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募集,发
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
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即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托管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基金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5)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中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
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办理三方存管。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
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
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
回购交易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
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
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一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其中,基金托
管人对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一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c)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
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选取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d)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e)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f)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债券,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c)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a)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
值;
     b)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付利息。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评估;
和赔偿损失;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估值错误损失赔偿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合理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6)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指数编制机构、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
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规定的披露时间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以约定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规定的披露时间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披露时间至少提前 15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
报告规定的披露时间至少提前 20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规定的披露时间至
少提前 30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
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系统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
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
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部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
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四)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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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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