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的方式召开,所有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出席独立
董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直接及间接取得
Advanced Assembly Materials International Ltd.(以下简称“AAMI”)之 99.97%的
股权及其控制权,置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
正新材料”或“拟置出资产”)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
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
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20 号)相关问询问题且本次交易审计基准日更新至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及其摘要。我们认为《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有效地
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
需回避表决。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加期审计报告及
备考审阅报告。我们认可前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报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布施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需根据现行有
效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交易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并编制《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
三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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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兵 卢北京 董 萌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