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 锦港 / *ST 锦港 B 公告编号:2025-06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5 月 2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
况: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506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18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718,078,048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1,977,185
份总数的比例(%) 45.1061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4.9822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显示:
“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为锦
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锦州港”)股东,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根据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成为锦州
港第一大股东。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合并持有锦州港股份超过 20%,未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并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且未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
具核查意见。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国
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
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
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计票时,上述股东仍未完成整改。
根据规定,上述股东持有股份未被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
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世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它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58,471,963 91.6992 59,409,285 8.2733 196,800 0.0275
B股 510,192 25.8039 1,444,593 73.0631 22,400 1.1330
普通股合计: 658,982,155 91.5182 60,853,878 8.4512 219,200 0.0306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63,783,057 78.5127 52,275,096 7.2798 102,019,895 14.2075
B股 1,074,311 54.3353 897,874 45.4117 5,000 0.2530
普通股合计: 564,857,368 78.4463 53,172,970 7.3845 102,024,895 14.1692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签订《董监高责 57,259,514 48.3886 60,853,878 51.4261 219,200 0.1853
任险协议》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第 2 项为
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案》、议案 5.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详见上表;
上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黄鹏、秦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