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云中
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
-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
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
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
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1)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
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
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因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
核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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