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临 2025-025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2 - 2025/5/23 2025/5/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1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不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持有的 4,348,000 股股份)。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不分配股票股利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总股本为 281,719,277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4,348,000 股,
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277,371,277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股或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因此公司将根据以下
计算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0÷(1+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77,371,277×
即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2461 元)÷(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2 - 2025/5/23 2025/5/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天津博迈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
程(香港)有限公司、天津成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博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
津博发工程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望水泉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望水泉锦上一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
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
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等
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
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 14 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2-66219991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