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8 证券简称:佳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9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001,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成都佳科志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佳
创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7888068
特此公告。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