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
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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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的议案》《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
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审议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
酬方案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14:00 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公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
投资的议案》,并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 2025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
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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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14:00 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9 号)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8,752,738 股。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
合法有效。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100,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76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共计 3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6,3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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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678,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80,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68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678,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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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68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654,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80,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678,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88,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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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89,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2,68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231,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1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686,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68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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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5)《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682,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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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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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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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陈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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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