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的地位和职权
第四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十章 附则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
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同意成为公司股份持有人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
东名册上的主体。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损害公
司利益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相关权益。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除了在股份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股东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
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
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
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股东会的地位和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担保事项。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规则所述的担保范畴之内。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
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
围内作出决策。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属
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间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五条 股东会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它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平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允许的电子通讯会议等现代资讯技术手段,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筹备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筹备事宜。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准则,按照下述规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查。
(一) 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
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
地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日期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
司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出:
(1)以专人送出;
(2)以邮件方式送出;
(3)以公告方式进行;
(4)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
(5)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以在
公司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6)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认可或本规则规定的
其他形式。
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亦可以书面方式选择以邮寄方式获得
股东会通知的印刷本。
第三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三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一)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投票的有关会议
前24小时,或者指定投票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二)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
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或反对票,并
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分别作出指示。
(三) 如果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委任撤回、签
署委任的授权撤回、有关股份已被转让,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
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按委托书作出的表
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四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股东的观点,对
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
人予以解释清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之
外)。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重大收购或出售;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关于采用累积投
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持有
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决议通过之
日。
第七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
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二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章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审查,并由董事会
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
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和/或其它指定媒体(包括网站)。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规则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会,解释权属董事
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修订后内容与新施行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抵触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
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