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如下:
(一) 发行人股东均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二)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三) 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 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
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
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之签章页)
承诺人(盖章):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柏建国
年 月 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为深圳
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优绿能”或“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保荐机
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文件制作及出具事宜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如本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之签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优优绿
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优优绿能”)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本所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文件制作及出具事宜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本所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为深圳市优优绿能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惠琦
签字注册会计师:
黄声森 赵娟娟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承诺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
项法律顾问,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
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
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优绿能”或“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评估机构。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文件制作及出具事宜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本公司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公司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函》之签章页)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
左英浩
签字资产评估师:
刘新华 邓昊文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