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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食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3 22:07:24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为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委员会主席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临时召开会议,不受前述通知时
间限制。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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