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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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5〕第 079 号
致: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陈禄生、陈圣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深证
上〔2025〕223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及公告、
《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
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披
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 102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云孝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同)共 206 人,代表股份 425,411,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22,333,700 股)
的比例为 58.894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85,344,0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659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99 人,
代表股份 37,413,2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1795%。以上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25,134,985 99.9349%
反对 198,137 0.0466%
弃权 78,600 0.0185%
(二)审议批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25,134,985 99.9349%
反对 198,137 0.0466%
弃权 78,600 0.0185%
(三)审议批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25,134,985 99.9349%
反对 198,137 0.0466%
弃权 78,600 0.0185%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25,134,985 99.9349%
反对 198,137 0.0466%
弃权 78,600 0.0185%
(五)审议批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意见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25,156,285 99.9400% 37,157,821 99.3173%
反对 184,637 0.0434% 184,637 0.4935%
弃权 70,800 0.0166% 70,800 0.1892%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意见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25,060,585 99.9175% 37,062,121 99.0615%
反对 190,137 0.0447% 190,137 0.5082%
弃权 161,000 0.0378% 161,000 0.4303%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下半年及 2026 年上半年向金融机构融资的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25,061,985 99.9178%
反对 188,737 0.0444%
弃权 161,000 0.0378%
(八)在关联股东江永涛先生1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9,647 股不计入
注:江永涛先生在《关于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所述的交易对方福建南平太
阳高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6.3.9 条之规定,江永涛先生被认定为关联股东。
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的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 (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25,056,438 99.9188% 37,067,621 99.0762%
反对 184,637 0.0434% 184,637 0.4935%
弃权 161,000 0.0378% 161,000 0.4303%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25,050,085 99.9150%
反对 184,637 0.0434%
弃权 177,000 0.0416%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25,050,085 99.9150%
反对 184,637 0.0434%
弃权 177,000 0.041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25,050,085 99.9150%
反对 221,137 0.0520%
弃权 140,500 0.033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意见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25,018,085 99.9075% 37,019,621 98.9479%
反对 253,137 0.0595% 253,137 0.6766%
弃权 140,500 0.0330% 140,500 0.3755%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外部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意见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25,018,085 99.9075% 37,019,621 98.9479%
反对 253,137 0.0595% 253,137 0.6766%
弃权 140,500 0.0330% 140,500 0.3755%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
取累积投票制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云孝先生、孙立新先生、
陈培堃先生、李文亮先生、邱学军先生、童锦治女士和陈亮先生等七人进行了选
举,上述七人均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候选人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姓 名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李云孝 412,188,755 96.8917% 24,190,291 64.6570%
孙立新 412,187,914 96.8915% 24,189,450 64.6548%
陈培堃 412,187,733 96.8915% 24,189,269 64.6543%
李文亮 412,187,735 96.8915% 24,189,271 64.6543%
邱学军 412,187,833 96.8915% 24,189,369 64.6545%
童锦治 412,187,760 96.8915% 24,189,296 64.6543%
陈 亮 412,187,747 96.8915% 24,189,283 64.6543%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
累积投票制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梁明煅先生、江平开先生、许
永东先生和陈爱贞女士等四人进行了选举,上述四人均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候选人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姓 名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梁明煅 412,197,730 96.8938% 24,199,266 64.6810%
江平开 412,187,733 96.8915% 24,189,269 64.6543%
许永东 412,187,728 96.8915% 24,189,264 64.6543%
陈爱贞 412,187,735 96.8915% 24,189,271 64.6543%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陈禄生
经办律师:
陈圣浩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