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郑敏敏、股东戴冬雅分别持有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6,666,496 股、6,868,466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1.83%、1.89%。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郑敏敏、戴冬雅因个人资金需求,拟从 2025 年 6
月 6 日至 2025 年 9 月 5 日期间(窗口期不减持),分别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不超过 1,666,624 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 0.4582%)、1,717,116 股(即不
超过总股本的 0.4721%),郑敏敏和戴冬雅减持数量不超过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若发生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主体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
应的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郑敏敏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股东身份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持股数量 6,666,496股
持股比例 1.83%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6,666,496股
股东名称 戴冬雅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股东
持股数量 6,868,466股
持股比例 1.89%
IPO 前取得:6,827,589股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其他方式取得:40,877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股)
郑敏敏 6,666,496 1.83% 戴冬雅与郑敏敏为母子关系。
第一组 戴冬雅 6,868,466 1.89% 戴冬雅与郑敏敏为母子关系。
合计 13,534,962 3.72%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郑敏敏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666,624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4582%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666,624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666,624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6 月 6 日~2025 年 9 月 5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公司 IPO 前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戴冬雅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717,116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4721%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717,116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717,116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6 月 6 日~2025 年 9 月 5 日
公司 IPO 前取得的股份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
拟减持股份来源
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郑敏敏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戴冬雅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在郑敏敏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郑敏敏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郑敏敏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在郑敏敏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一、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
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
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息披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
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计划。
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主体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
调整。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
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选择是否全部或
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具体减持的数量和价格等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