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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卫宁健康: 关于卫宁转债回售的第八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3 16:19:54

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5-039
债券代码:123104    债券简称:卫宁转债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强制性
当期利息)的价格卖出持有的“卫宁转债”。截至目前,
                        “卫宁转债”
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带来损失,敬请
投资者注意风险。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
低于当期“卫宁转债”转股价格 17.45 元/股的 70%,即 12.22 元/股,
且“卫宁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卫宁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卫宁转债”回
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事项概述
  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3 月 16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卫宁转债”转股价格 17.45 元/股的 70%,
即 12.22 元/股,且“卫宁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卫宁转
债”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有条件回售条款如
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
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
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
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
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
使部分回售权。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卫宁转债”第五年,即 2025 年 3 月 16 日至
  t=57 天(2025 年 3 月 16 日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算头不算尾,
其中 2025 年 5 月 12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57/365=0.281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卫宁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281 元/张(含息、
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卫宁转债”的个
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
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
可得 100.225 元/张;对于持有“卫宁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81 元/张;对于持有
“卫宁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81 元/张。
  “卫宁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卫宁转债”。
“卫宁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
公告。公司将在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
者注意查阅。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5 月 12 日至 2025 年 5 月
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
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
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
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卫宁转债”,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
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
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回售期满
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卫宁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
日内,若“卫宁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
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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