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3 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
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分红总额为 275,079,933.20 元。
考价=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0.1978092
元/股。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
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390,632,221 股扣除公司回
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15,232,555 股后的总股本 1,375,399,6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
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
利。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发生变化,则以未来
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
本总额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比例保持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二、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5,232,555.00
股后的 1,375,399,66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
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12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9 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
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
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275,079,933.20 元=1,375,399,666 股
×0.2 元/股。
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
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1978092 元/股计算(每股现
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275,079,933.20÷1,390,632,221=0.1978092 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
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除息日
的前一日收盘价-0.1978092 元/股。
七、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 2198 号
咨询联系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576-89811901
传真电话:0576-89811906
八、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