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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21:26:19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
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决权的股份数 93,051,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380%。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数的 1.00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302,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 人,代
表股份数 4,302,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7%。
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736,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617%;反对 2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70%;弃权 2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7,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30%;反对 2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6406%;弃权 29,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92,736,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617%;反对 2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70%;弃权 2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7,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30%;反对 2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6406%;弃权 29,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92,736,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617%;反对 2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70%;弃权 2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7,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30%;反对 2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6406%;弃权 29,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92,736,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617%;反对 2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70%;弃权 2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7,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30%;反对 2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6406%;弃权 29,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92,693,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158%;反对 3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608%;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44,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905%;反对 3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8028%;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92,689,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115%;反对 3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656%;弃权 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40,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976%;反对 3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9074%;弃权 21,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739,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652%;反对 28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86%;弃权 2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90,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97%;反对 28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6755%;弃权 24,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92,742,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685%;反对 28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86%;弃权 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93,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295%;反对 28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6755%;弃权 21,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92,743,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695%;反对 2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70%;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94,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527%;反对 2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6406%;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742,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685%;反对 28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86%;弃权 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93,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295%;反对 28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6755%;弃权 21,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宣读了《独立董事 2024 年述职报告》。各位独
立董事对其在 2024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发表相关意见的情况、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进行了报告。《独立
董事 2024 年述职报告》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洁律师及盖可欣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
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
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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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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