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派林生物: 2025-022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1 17:15:23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派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5-022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派斯双林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8 号)和《关于对李昊、荣先奎、
赵玉林、付绍兰、袁华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9 号)
                                  (以下简称“《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子公司与个别客户及推广商针对部分销售事项签署了附带责任义务条
款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但相关协议签署及承诺安排未纳入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公
司内部对业务及合同管控存在缺陷,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部分重大事
项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财会201011
号)第六条、第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
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并于
  李昊、荣先奎、赵玉林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付绍兰、袁华刚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
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公司及相
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
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和内控管理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
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方面的各项工作,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