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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泰双鑫6个月持有债券A,中泰双鑫6个月持有债券C: 中泰双鑫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09 14:08:12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资格和能力,拟募集注册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
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释。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成立时间:2014 年 8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5 号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16666.0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
复198786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
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
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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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
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仅包含全市场的境内股票
型 ETF 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
公募基金的基金、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
货、信用衍生品、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及
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
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基金最近 4 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0%-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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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对权益
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投资合计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及权益类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
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2)基金最近 4 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均不低于 60%。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 股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合并计算),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 股和港股通标的
股票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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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
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如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产净值的 15%;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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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
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
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
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调
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1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第(2)、(13)、
(14)、(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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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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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当日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新名单自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基金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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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
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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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投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包含
资产支持证券,下同)信用评级不低于 AA+级,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A
级及以上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级的
信用债比例不得超过信用债资产的 2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
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
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
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
应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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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致引入侧袋机制,并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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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
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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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
利。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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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招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
务。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
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
托管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证券经营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
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托管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
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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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
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
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七)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销售机构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在基金
销售机构预留基金赎回款项和现金分红款项的指定收款账户应是本基金的托
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基金管理人应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开
立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信息,并定期提供
对账单等书面资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所持仓基金的公司网站
的登录用户和密码,用于下载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和查询基金持仓数据。具体
操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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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
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
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重大合同约定范围内,重大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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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
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真、邮件、
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
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
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
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收款账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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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基金托管人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指令处理、
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服
务协议》,具体事宜以《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
为准。
  (2)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
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发送电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在基金成立日前一日,通过预留邮箱或加盖预留印鉴的函件告知基金
托管人本基金的基金代码。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上述(1)、(2)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上述(1)、(2)方式发送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传真发送划款指令或者快递、现场交互原件指令。具体操作
方式分别按照以下第(3)、(4)款指令发送方式执行。
  (3)基金管理人选择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预留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
  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无法使用预留传真号码发送指令时,可通过非
预留传真号码应急发送传真指令,基金管理人须通过授权的电话号码通知基
金托管人接收传真指令。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传真指令造
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上述特殊情况解决后,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出具预留传真号码更新通知,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在授权通知书中
的预留印鉴。
  (4)基金管理人快递寄送或现场交互指令原件的形式传递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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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需变更指令发送形式,基金管理人须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变更指令
发送形式的指令发送方式变更通知书。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
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
或其他证明材料。基金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
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
出的指令附件,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
款日的 10:00 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正常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
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
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
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
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
令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
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本基金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
系统查询出金划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
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
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对于向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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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需银行间成交单授权书的,基金管理人应在首笔银行间交易时通过预
留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导致指令未执行
或执行失败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如出款不成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
确认,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传真指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
料齐全,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基金管理人未给予
合理必需的时间导致基金托管人操作不成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金额、收款账号、收款户名、用途)是否齐全,传真指令
还应审核印鉴和印章/签字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表面一致性相符,传真
指令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
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审查义务。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
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
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
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审核指令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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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
令上注明“作废”、“废”、“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印
章/签字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若撤销电子指令,基
金管理人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指
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
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
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拒绝执行指令,通
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产或基金管
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至少提前三
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
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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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
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
及时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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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
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
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经营
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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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
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
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
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
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营机构原因导
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
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
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
账户划至本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
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
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
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构负责。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
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
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将赎回净额(包含
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款时间。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
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鉴于本基金允许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需根据已披露的份额净值信息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估值日单位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邮
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份额净值对本基金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进行估值。如因基金管理人估值日发送的份额净值错误或无法于约定时间发
送份额净值导致的估值错误,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份额净值估值;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
交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估值;
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
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
定其公允价值。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使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构提供的数据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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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3 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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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
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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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
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
期计算;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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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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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
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
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开;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
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
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投资
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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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
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
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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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
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3%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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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
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
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
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
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
销售费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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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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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
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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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
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
基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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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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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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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
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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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用基金财
产从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拖延
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同一机构,或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
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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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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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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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
导致的损失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
金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
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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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
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
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
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相关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3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1 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1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双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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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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