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
极参与公司决策,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在 2024 年度的履职情
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卢再志,195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中共党员。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
务部高级客户经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子公司
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我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出席相关会议,审议公司重要事项。具体参会情况如
下:
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董事会出席情况
姓名 情况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度 缺席 出席股东大会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的次数
卢再志 5 5 0 0 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核委员会会议和 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我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及审计委
员会的委员,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在所任职的
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
供合理化建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等事项,
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
际情况,公司 2024 年 4 月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报告期内未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工作资料,并与公司内审部门进行
必要的沟通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优化建议,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严格、准时按照
审计计划执行,同时与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
流。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
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
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除现场参会讨论议案外,经常保持与公司管
理层及外部中介机构的沟通交流,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我均会认真仔细阅读,并持
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公司管理层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形式,为我
提供独立判断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使我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等情
况,跟踪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动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管理层提出合理的建
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关注了公司 2024 年度关联交易的情况,特别是
其必要性、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我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审议程序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
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
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
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
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
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
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
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0 元(含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00 元(含
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以公司
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给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的回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制度,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与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了自身在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全面
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切实维护了本公司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原则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加强与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管理层的沟通交流;继续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发表客观、公正、独立性意
见,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同时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积极推动和不
断完善公司各项治理水平,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献计献策,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
学性和高效性,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述职人:卢再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