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4月7日
公告日期:2025年4月1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平安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
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平安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
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
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
详细查阅 2025 年 3 月 11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fund.pingan.com)上的《平安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
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在本公司官方
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可2025311号。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
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销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2025 年 3 月 17 日起公开募集,截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基金募集
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净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 2,026,438,000.00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结转为份
额的为人民币 144,803.00 元,基金份额总额为 2,026,582,803.00 份。上述净认购
金额已于 2025 年 3 月 3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
基金份额总量为 0 份,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
和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平安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平安中证 A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获书面
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
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25 年 4 月 7 日。有关本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事宜详见相关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3月2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9,03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224,328.40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3月2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94,740,199.00份,占基金总份额58.95%;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31,842,60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1.05%。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3月2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占基金总份额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的比例
上海众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众壹资产量合兆瑞 2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众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众壹资产量合兆瑞 1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海南夯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夯牛开元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层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14.3%。
权益投资中心 负责权益类产品投资运作
固定收益投资中心 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
研究中心 负责股票行业研究工作
FOF 投资中心 负责 FOF 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
ETF 指数投资中心 负责 ETF 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
MOM 投资中心 负责 MOM 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
资本市场专户业务部 负责资本市场专户产品投资及研究工作
REITS 投资中心 负责 REITS 产品投资及管理工作
渠道销售中心 基金产品销售工作
机构业务中心 负责机构产品的销售工作
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报批等产品管理、公司品牌宣传和
产品研发中心
客户管理工作
创新业务中心 负责 ETF 等创新型产品的销售工作
负责互联网渠道以及集团内综合开拓在公募基金及专户
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心
产品的代销和直销合作等
基金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TA 及清算、交易等相关工作
信息技术中心 负责系统规划、开发相关工作
法律合规监察部 负责法律合规监察相关工作
负责公募及资本市场专户风险控制及投资绩效分析、投资
风险管理室
监测工作
财务企划部 负责财务、企划等相关工作
综合部 负责人事行政等综合工作
国际业务部 负责海外证券投资及研究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公司现有员工408人,其中:投资研究人员150人,
市场及销售人员130人,运营及信息技术80人,其他48人。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绝大部分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具有金融工程、国际金融、经济学、企业管理、统计学及经济法等方面的专
业背景,主要从事投资、量化模型分析、宏观经济、行业与公司研究、金融工程、
策略研究、固定收益研究等,其中骨干人员均具有10年以上证券从业的经历和经
验。公司近期根据基金发行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正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
员,为下阶段管理更大规模和更多类型的基金产品进行人才储备及培养。
咨询电话:400-800-4800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215 只公募基
金。
序号 基金全称
序号 基金全称
序号 基金全称
序号 基金全称
序号 基金全称
序号 基金全称
李严先生,复旦大学应用统计学专业硕士,曾担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证券分析师。2023 年 4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ETF 指数投资中心高级研究员,同时担任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今)、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今)、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今)、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今)、平安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今)、平安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今)、平安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今)、平安中证
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 月 29 日至今)、
平安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 月 29 日至今)、平
安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4 月 18 日至今)、平安中
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7 月 26 日至今)、
平安中证 A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02-28 至今)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
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
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
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
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
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
“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
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
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898 只。
(三)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华秋杨
联系电话:956066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https://www.bhzq.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办公地址:杭州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 0571-87789160
客服电话: 95336
公司网址: www.ctsec.com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人电话:021-20333910
客服热线: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邮政编码:215021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夏锐
电话:010-66559742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
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浩南
联系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130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场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传真:020-87557689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陈瑀琦
联系电话:95310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956080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莲
联系电话:95517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sdics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联系电话:0755-81981259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联系电话:18817875270
传真:021-2051 553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陈森
联系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萤
联系电话:95386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李倩倩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95322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官网:www.wlzq.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联系人电话:029-872116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魏馨怡
联系电话:95355、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95564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沈晓
联系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联系电话:95565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夏帆
联系电话:0571-8790113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陈梓基
联系电话:95532、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iccwm.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联系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联系人电话:400-8888-10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联系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联系人:吴翠蓉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5 年 3 月 28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资 产 期末余额(单位:人民币 元)
资 产:
货币资金 1,839,954,858.14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86,054,957.70
其中:股票投资 186,054,957.7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债权投资 -
其中: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其他投资 -
其他债权投资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297,111.65
资产总计 2,026,306,927.49
负债和净资产 期末余额(单位:人民币 元)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6,656.91
应付托管费 5,552.31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6,014.94
负债合计 28,224.16
净资产:
实收基金 2,026,582,803.00
未分配利润 -304,099.67
净资产合计 2,026,278,703.33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026,306,927.49
注:截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998 元,基金份额为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止到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其中:股票 186,054,957.70 9.18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1,839,954,858.14 90.80
计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1,039,943.00 0.05
B 采矿业 8,409,565.00 0.42
C 制造业 111,923,354.81 5.5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5,574,932.00 0.28
D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3,436,936.00 0.17
F 批发和零售业 1,231,300.00 0.0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122,138.00 0.30
H 住宿和餐饮业 168,588.00 0.0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12,419,064.89 0.61
I
服务业
J 金融业 27,416,864.00 1.35
K 房地产业 1,937,305.00 0.1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70,468.00 0.1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32,061.00 0.1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508,059.00 0.03
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业
P 教育 140,292.00 0.01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88,263.00 0.0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35,824.00 0.03
S 综合 - -
合计 186,054,957.70 9.18
截止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截止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占基金
序 股票代 数量 公允价值 资产净
股票名称
号 码 (股) (元) 值比例
(%)
截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的处罚。本基金投资的其余前十名证券在近一
年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截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
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除第(八)项外,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平安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平安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
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
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
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鉴于本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 ETF 联
接基金份额占 ETF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金
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可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
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 0 元时,基金管理人
可进行收益分配,累计报酬率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
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
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公证费);
中发生的费用;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A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3)、(14)、(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于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
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值。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