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公司现有独立董事 4 人,分别为祁怀锦、杜庆春、张玉利、吴津
喆。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司独立董
事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
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六条的独立性要求,与公司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
经深入核查独立董事祁怀锦、杜庆春、张玉利、吴津喆的任职经
历及个人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确认各位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未在公
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
任任何职务。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
益冲突、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公
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始终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履职行为符合《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 公司章程》
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严格规定和要求,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
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