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5-006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盈森”)、苏州美盈森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
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
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
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309,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
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12 日、2024 年 5 月 10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3)、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1)。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24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增加担保
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东莞美盈森、苏州美盈森、重
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
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
技有限公司、东莞丰华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加
总额不超过 9.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新增担保额度期限为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
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20 日、2024 年 9 月 6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4-042)。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美盈森、苏州美盈森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东莞桥头支行、工商银行苏州长三角一
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融资额度 3,600 万元、9,000 万元,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在深圳与工商银行东莞桥头支行、工商
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分别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本次担保前对 本次担保后
担 股东大会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金 本次担保后
被担保 被担保方的担 对被担保方
保 审批额度 剩余额度 额 剩余额度
方 保余额 的担保余额
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公 东莞美
司 盈森
公 苏州美
司 盈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 1 月 4 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67,500.25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大东路 627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
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软木制品制造;软木制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机械设备租赁;专业设计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家居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
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
售;玩具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食品销售(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检验检测服务;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司。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196,822.38 194,115.36
负债总额(万元) 105,011.16 108,674.68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27,585.59 6,565.04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102,416.93 106,230.84
净资产(万元) 91,811.22 85,440.68
资产负债率 53.35% 55.98%
项目 2023 年度(经审计) 2024 年三季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109,778.71 65,741.14
利润总额(万元) 1,940.29 2,205.84
净利润(万元) 1,854.63 2,169.46
东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29,831.1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吴江经济开发区南巷路 699 号
经营范围: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研发;包装机械技术开发;木箱、纸箱、
纸缓冲、塑料包装制品生产、销售;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司。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128,001.61 131,887.34
负债总额(万元) 72,285.96 89,718.77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6,257.70 24,488.65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70,086.07 87,683.64
净资产(万元) 55,715.64 42,168.57
资产负债率 56.47% 68.03%
项目 2023 年度(经审计) 2024 年三季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72,169.60 58,478.41
利润总额(万元) 10,427.83 8,899.25
净利润(万元) 9,100.42 7,752.93
苏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201000265-2025 年桥头(保)字 0005
号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
债务人: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至 2026 年 3 月 14 日期
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3600 万(大写:叁仟陆佰万元
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
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
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
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
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
期。
(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
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被保证的主债权约定属于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
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
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
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
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等)。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
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
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
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
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110200016-2025 年吴江(保)字 05366
号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5 年 03 月 13 日至 2026 年 03 月 12 日
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9000 万元(大写:玖仟万元)(大
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
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
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
(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
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
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被保证的主债权约定属于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
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
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
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
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等)。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
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
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
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
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20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
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
币 404,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0.45%。
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90,250 万元(含上述
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7.89%。公司及
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
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110200016-2025 年吴江(保)字 05366 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