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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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双鹤”或“公司”)与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所作
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
稿)》”)、《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2022年12月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办法(2022年12月修订稿)》”)
及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
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条件成就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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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
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于华润双鹤出具的说明文件及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意见书所发表意见为准)发表法律意见。
备的法定文件。
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条件成就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
关事项,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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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1/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
记日为2022年4月18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4月17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均需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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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8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或同行业均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以2020年为基准,2023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
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3年ΔEVA>0。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
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效得分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
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沿用公司现有绩效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所有激励对象根据其年度绩
效得分确定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年度绩效得分(X) X≥90 80≤X<90 70≤X<80 X<70
解除限售比例 1.0 0.9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得分低于 70 分,则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
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注销。
(三)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控制审计报告》等公告文件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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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说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成就情况
如下:
(1)公司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1.7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5.15%);
(2)以2020年利润总额为基数,公司2023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为8.84%,且不低
于同行业均值(1.64%);
(3)公司2023年ΔEVA为3.02亿元。
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60人,其中:
(1)238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绩效得分均为90分及以上,可解除当期全部份额;
(2)5名激励对象2023年绩效得分为80分(含)-90分,解除当期9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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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名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离职、退休、免职、违纪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
件,公司已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不予办理解除限售。
(四)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确认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激励
对象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拟为符合条件的243名激励对象共计5,410,977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
关事宜。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
会认为:公司层面2023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24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
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2年12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并已经董事会、监事会确认,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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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
根据《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退休,1名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不再符合激励条件,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7人,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79,013
股。
根据《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激励对象因辞职、因个人原因与公司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
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免职、退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
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在其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除
限售,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因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公司
董事会审议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
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6.125元/股,预留授予部
分回购价格为10.004元/股。
综上所述,此次回购价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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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退休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9,000股限制性股票以6.12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2)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39,467股限制性股票以10.00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3)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因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
要求,拟对其当期未获解除限售的30,546股限制性股票以6.125元/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2022年12
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成就,并已经董事会、监事会确认,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