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周明笙)
本人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公司”)独立
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勤勉尽责,依法履职,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运作情况,积极参加董事
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持有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本科学历,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拥有中国香港注册会计师(HKICPA)、
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注册内部审计师(CIA)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基金从业员资格,2014年至2016年获中国财政部委任为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
员。现任北京信实安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Teamway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imited(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现代牧业
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力高健康生活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深圳晶泰科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枫叶教育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2024年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下:
董事会 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
应参加会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会议 应列席会 亲自列席
姓名
议次数 会议次数 会议次数 次数 议次数 会议次数
周明笙 9 9 0 0 2 2
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议案。本年度本
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投了同意票,不存在提出反
对、保留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参加会议 委托出席 缺席会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职务 召开次数
次数 会议次数 次数
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 9 9 0 0
战略委员会 委员 1 1 0 0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委员 1 1 0 0
本着勤勉务实、客观审慎和诚信负责的态度,我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全部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有关议案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均
投出赞成票。
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研究,并出具了同意的意见。
(二)与内部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积极沟通,就内部、外部审计计划、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
在年审工作开始前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本人与年审会计师、公
司内审机构就内外审计工作以及内控工作做了充分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指导、监督作用,保障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研读各项议案,核查实际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对审议事项作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完整性。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管方向,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会议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
察,如牧原肉食、内乡楼房猪舍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项目投资、财务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研究会前
材料,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认
真听取管理层的汇报,同时还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结合自身
专业知识,对公司的良性、规范运作提出了自己的合理建议。全年累计现场工作
时间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本人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每次召开董
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全面及时地提供相关资料,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
进展情况,对本人提出的建议能及时回复、落实,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
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终止与牧
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对2025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
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尚未与牧原集团
签订具体合作投资协议,项目尚未具体实施,未发生实际投入,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
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过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均无异议。本人认为公
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议案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本次换届选举相关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本人认为
此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相关规定,解除限售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其他事项
五、总结
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
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客观公正地保护广
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
六、联系方式
牧原股份证券部,电话:0377-65239559
独立董事:
周明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