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 2025-020 号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3/25 - 2025/3/26 2025/3/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7 日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93,950,00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8,790,001.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3/25 - 2025/3/26 2025/3/26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天士力生物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和悦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康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顺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永生建筑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有关规
定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2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 0.18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中心
联系电话:022-26736999
特此公告。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