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25-0014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7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7 日上午
(3)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0 日(星期一)。
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393 名,代表股份 317,582,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
共计 388 名,代表公司股份 9,958,9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42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386 名,代表股份 7,144,6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912%。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韩录云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3,608,51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7488%;反对 3,594,06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17%;弃权 379,46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85,420 股,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010%;反对 3,594,062 股,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888%;弃权 379,46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议案》
。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回避表决;同意 7,285,05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688%;反
对 2,466,77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4.19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64,910 股,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404%;反对 2,466,772 股,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694%;弃权 427,26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
表决情况:同意 315,280,58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753%;反对 2,036,39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2%;弃权 265,06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57,492 股,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906%;反对 2,036,390 股,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479%;弃权 265,06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1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315,350,12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972%;反对 1,970,85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6%;弃权 261,06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727,032 股,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889%;反对 1,970,850 股,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898%;弃权 261,06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