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5-027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阶段:仲裁已裁决;再审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中裁决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花王股份”)承担金额合计 2,168.63 万元(人民
币元,下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中原告一审诉讼请求涉及金额 1,148.78 万
元(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除前述重要案件外,公
司近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为 1,154.18 万元(未
考虑延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公司本次公告的大部分案件尚
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最终裁决和执行金额确定,最终会计
处理以及财务数据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
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镇江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2)镇裁字第 0127 号《裁决书》
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豫民申 12932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份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具体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73)相关内容。2025 年 1 月,公司收到镇江仲裁委员会出具的
(2022)镇裁字第 0127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确认花王股份应付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确认被申请人花王股份应付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
师代理费 10.00 万元;
(3)驳回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对国家网络安全
人才与创新基地一期相关道路的市政工程,在应付工程价款内享有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的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 20.97 万元,异地仲裁员费用 0.2 万元,由申请人武桥重工集
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12.02 万元,被申请人花王股份承担 10.96 万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裁决之日起生效。
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花王股份发生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向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涉案金额 1,148.78 万元。2024 年 7 月,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出
具(2024)豫 0922 民初 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泰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07 万元,由原告河南泰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出具(2024)豫 09 民终 21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出具(2024)豫民申 12932 号
《民事裁定书》,准许河南泰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重要案件外,公司近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诉
讼和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为 1,154.18 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实现债权费用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河南蓝翎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
司
云霄县兴云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
单笔涉案金额 100 万以下(含)公司为原告/申
请人的案件共 0 起
单笔涉案金额 100 万以下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
的案件共 8 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公司本次公告的大部分案件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具体影响金额将根
据最终裁决和执行金额确定,最终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数据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
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
运营。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