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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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
格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
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的全体
成员为信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参股公司负责人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
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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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
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
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
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
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
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
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
和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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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需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
准》及公司《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披
露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
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
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市
场部、销售部等可以获得第五条中涉及的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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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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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需要将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
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证券主管部门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
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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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情况报告书等。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五)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
其他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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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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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具体触及点为: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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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
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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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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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若确需停牌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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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
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
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在公司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
经泄漏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事
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涉及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重大信息
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
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
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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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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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各部门以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
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负责人直接向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参股公
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
律。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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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
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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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股份变动在 1%及以上)
;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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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
得透漏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尽可能提供让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的渠道。
第四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
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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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会议纪要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
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公司的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
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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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
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予以内部
报告或通报。
第五十五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
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
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
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各类监管函件,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
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
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
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
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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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十年。
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
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
需要借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
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
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
方式(如电话、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刊为公司签约的法定信
息披露报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www.sse.com.cn)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渠道发布。
第六十二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
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正式公告,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一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人及相应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
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士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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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
第六十四条 报告人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十五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
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
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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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七)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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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十)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处罚;
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
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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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产生重大影响;
产生重大影响;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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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五) 股份减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应当在
卖出股份的 20 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董、监、高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仍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相关的业务规则并履行减持股份的报告义
务。
总数 1%的,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上述减持行为的具体规定参见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
第三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式和传递程序
第六十八条 报告人应负责对应部门的信息收集、整理及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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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九条 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作好相应的信息
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标准
第七十一条 重大交易类(对外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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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
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
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
第七十二条 关联交易类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交易。
第七十三条 诉讼或仲裁、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
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七十四条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
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也应当报告。
第七十五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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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根据判断可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也应当报告。
第五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触及时点
第七十六条 当本制度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
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
该重要事项时。
第六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第七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上报信息,都应至少包含以下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
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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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
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密。
第七十九条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
忘录等文件属于未公开信息,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
人直接报送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未公开信息的信息知情人
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主要人员以及各
部门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
件属于公司一般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
人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在相关文件流转过
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一般密级文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办公室所有人员、各部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指定人员。
第八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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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
责任追究和处分情况应及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
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
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
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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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
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八十七条
咨询电话:028-68272498,传真:028-61509566,电子信箱: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信息披露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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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
外;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
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三)指定媒体,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
网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
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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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其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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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