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赵
锡军先生、郭田勇先生、张宏女士、程新生先生为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参见该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与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
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外部监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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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外部监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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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被提名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
事,期限尚未届满;
(六)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外部监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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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被监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华夏银行在内,被提名人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
时任职,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被提
名人在华夏银行累计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外部监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
格的情况。
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
职的其他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对被提名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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