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8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分别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2 号),公司于近日完成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0,166,300 股,发行价格为 5.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55,848,13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787,735.85 元(不含增
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1,060,394.1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2024京会兴验字第 00020002
号)。
二、现有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川润液压”)分别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
协 议 的 公 告 》 ( 2024-006 号 ) ; 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的公告》(2024-019 号)。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
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基于公司中长期规划,进一步贴近客户需求,实
现供应链协同,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增公司全资子公
司江苏川润欧盛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盛液压”)为募投项目“川润液压液
冷产品产业化及智能制造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
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欧
盛液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该开户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仅用于“川润液压液冷产品产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欧盛液压 121287127809 化及智能制造升级技术改造项
成都锦城支行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川润欧盛液压有限公司(共同视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
甲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
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川润液压液冷产品产业化及智能制造升级技术改造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宇、盖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
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
之日。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