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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信新材: 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6 19:18:31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 662 号金融城绿地中心 1901 室 邮政编码:510000
    电话(Tel):020-85610035 传真(Fax):020-85526209
        网址(Websit):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 2024)HSGZ11 法意第 000140 号
致: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仁信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二)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邱汉周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6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 n)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95,801,0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18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66,168,75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13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的 14.605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共计
的 14.735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
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及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5,751,0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44,6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5,3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846,02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8%;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5,32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5,751,0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44,6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5,3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846,02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8%;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5,32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5,749,5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2%;44,6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法律意见书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6,8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844,52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7%;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6,82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5,745,0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5%;44,6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11,3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840,02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7%;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11,32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5,742,8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2%;44,6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13,5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837,82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3%;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13,52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5,744,3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8%;44,6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12,0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839,32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3%;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12,02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5,750,3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1%;44,6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6,0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845,32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4%;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6,02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5,742,9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4%;44,5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5%;13,5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837,92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7%;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1%;13,52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5,743,5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0%;44,6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12,8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838,52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7%;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12,82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5,699,7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3%;44,6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56,5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794,78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14%;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56,56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2%。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彭亮                     蔡   斌
                             张向晖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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