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
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前述对外投资事项不包括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事项,如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需要严格按照《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风险性投资,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投资基
金、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等(不含证券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
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
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
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
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
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第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九条对外投资事项以
外的对外投资事项,并授权总经理审批以下交易: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批;涉及资产总额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高于1000万元但低于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
交易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足1000万元,由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且绝对金额高于1000万元但
低于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或不足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
低于50%,且绝对金额高于100万元但低于5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交易产生的利
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足1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审批;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高于100万元但低于500万
元,由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足1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审批;
(六)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
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
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
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
(五)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
(六) 及时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
公司总经理汇报;
(七) 保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档案;
(八) 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除长期股权投资外,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其他对外投资的牵头部门及
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
(四)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报批、交割等事宜;
(五) 及时掌握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
总经理汇报;
(六) 保管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档案;
(七) 与对外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割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
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对外投资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
(一)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大会决
定不再延期的;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的;
(三) 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四) 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五) 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六) 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七)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或财务部应向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对外投资
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应查明
原因,研究相关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