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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能: 关于公司原监事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6 21:11:59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4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原监事收到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阳智能”)原监事郑伟
力先生(公司换届完成后不再担任监事职务)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9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郑伟力短线交易“明阳智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
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郑伟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郑伟力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至 2023 年 9 月 25 日担任明阳智能监事。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明阳智能”股票的行为。
其中,买入“明阳智能”股票合计 78,000 股,金额合计 1,875,557 元,卖出合
计 73,500 股,金额合计 1,838,447 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明阳智能公告文件、相关当事
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郑伟力作为明阳智能时任监事,其配偶、母亲、子女在买入“明阳智能”股
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
  对郑伟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关法律法规将本次短线交易收益上缴至公司。
露日,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次行
政处罚不涉及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
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理人员、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防
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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