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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6 00:00:00

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2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9     -       2024/5/10       2024/5/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1,136,68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9,675,104.4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9     -       2024/5/10       2024/5/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香港绿源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维尔赛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贺财霖、贺频艳、贺群艳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3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
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29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知》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9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9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3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86805200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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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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