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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股份: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洪林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 2023 年度的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务,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
会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现将 2023 年度述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洪林,男,现任德宏股份独立董事,中国国籍,1977 年生,复旦大学
管理学院 EMBA,博士学位。2010 年至 2016 年担任英国劳氏集团风险管理咨询
部门主任咨询师;2017 年至今,担任上海正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波壹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理;2022 年 3 月至今,担任德宏股份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所
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
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4 次董事会、4 次审计委员会、1 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和 1 次股东大会。本人依法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审阅会议材料,
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
情况如下:
独立                             参加董事会    参加
董事           参加董事会情况           专门委员会情   股东
姓名                                况     大会
     本年应                             次数
           亲自    委托
     参加董              缺席    战略和发展委
           出席    出席
     事会次              次数     员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洪林    4     4     0    0      0      1
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
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
年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的汇报,积极关注内部控制有关情况。在公司年报的
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及时了解、掌握 2022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
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非常重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始终重视保护股
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
说明会等多种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认真倾听广大投资者的声音,及时
回应投资者关切。接下来,本人将会进一步丰富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方式,畅通与
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渠道,主动积极为中小股东发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为公司价值创造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场办公和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密切关注
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管理层及证券部工作人员通过现场、电话、
邮件、微信等保持联系,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定期
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
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合
理的行为,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均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
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
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
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
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间内,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按
照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
了满足控股子公司浙江镇能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提高融资
效率,促进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
内,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董事、高级管理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间内,本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
查,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
定,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以及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规定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
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章要求,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工作,保证经
营业务活动的合规开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运作水平,促进了公司稳
步发展。
所赋予的权利,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希望公司在未来能够更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增强公司的盈利能
力,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在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的履行
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
对此本人表示由衷的感谢!
                                     独立董事:洪林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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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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