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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宝: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30 00:00:00

证券代码:301339              证券简称:通行宝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
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资发分配[2008]171 号)、《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
考分[2020]178 号)制定。
  二、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行宝”、“公司”或“本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
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
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
(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
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
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
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
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七、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776.99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
额 40,700.00 万股的 1.9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
激励计划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12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九、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26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899 人(截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发展和重点项目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岗位核心
人才,其中核心人才包含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技能人才。本计划激励对象不
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及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十、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十一、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
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需经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通过后,公司方
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予以实施。
  十四、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
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通行宝、本公司、公
            指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制性股票
              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发展和重点项目有直接影响的关
激励对象        指
              键岗位核心人才,其中核心人才包含管理骨干、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
              技能人才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限售期         指
                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指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件
股本总额        指 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
《试行办法》      指
                [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规范通知》     指
                资发分配[2008]171 号)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考分[2020]178
 《工作指引》     指
                号)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省国资委     指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
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积极性,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
发展能力,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
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
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
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明确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对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发展和重点项目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其中核心人才包
含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技能人才。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26 人,具体包括:
包含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技能人才。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
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激励权益时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任职并与公司签署了劳动
合同或聘任合同。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市场禁入措施;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的。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
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776.99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股数      获授数量占授予    获授数量占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股)       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
持续发展和重点项目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岗位
核心人才(包含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
骨干及技能人才)(120 人)
             合计               776.99    100.00%     1.91%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报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
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指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
上述不得授予的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规定将根据
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34%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
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票将一
并回购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
上述情形。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禁售至任
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兑现。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1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9.1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原则确定,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
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12 元/股。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善,运行规范;
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善,运行规范;
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市场禁入措施;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任一条件
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
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三)和/或(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2026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
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
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2024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50 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
              位值;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2025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56 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
              位值;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2026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63 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注:(1)以上“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口径)。
   (2)上述“每股收益”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公司
的总股本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之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
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公司的总股本为
准。
   (3)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标准划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同
行业样本或对标企业样本中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收并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
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在本
计划有效期内,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若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考
核时剔除。
   (4)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政策/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
相应战略举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为
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指标的影响因素进行剔除或对上述指标进行调整,相应调整需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基于业务相关、具有可比性的原则,选取了28家对标企业,其中包括公司招股说
明书中的提及的6家对标企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选取的22家A股上市公司;
且不包含ST企业。具体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同行业样本或对标企业样本中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收
并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
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同行业企业或对
标企业若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考核时剔除。
     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
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计划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
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六)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挂钩,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其当期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的,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根据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原则上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
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结合公司所处
行业形势和自身实际情况,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扣非基本每股收益、现金分红占当年可
分配利润的比例为业绩考核指标。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市场地位、市场占有能
力;扣非基本每股收益反映了普通股获利水平;现金分红占当年可分配利润的比例反映了
企业利润水平维持在稳定状态具有良好的盈利回报,能够有效反映企业的运营质量。此业
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
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是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激励计划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及具体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
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
  (二)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
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 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授予价格的,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
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
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
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
用。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限制性股票,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
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予日在 2024 年 6 月,预计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
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相关,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
绩的影响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或与本激
励计划实施有关的事项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六)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七)本激励计划获得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八)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九)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事宜。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
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
施情况的公告。
  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
未完成的原因并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
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
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激励对象须配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事宜。
  (七)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
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
有的该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
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三)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
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
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
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
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
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
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四)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五)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
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订《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
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
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退休等原因与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按照实际服务年限折算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数量,并按照相应批次的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其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定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按照实际服务年限折算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方式如下: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根据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在公司服务的
最后一个月的月份数÷24。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根据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自上一解除限售期首日起至激励对象在公司服务的最后一
个月的月份数÷12。
  (三)激励对象因公司现有退岗/内退规定而退岗/内退的,公司按照实际在岗年
限折算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相应批次的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其余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定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
注销。实际在岗年限折算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计算方式同第(二)条原则,
分首个可解除限售日之前及之后两种情况处理。
  (四)发生以下情形,激励对象所有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其所有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
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所有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七)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八)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
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股权激励
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并受到处分的;
严重不良后果的。
  当激励对象出现上述情形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九)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如果本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之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由董事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
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
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
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
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执行,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公司应对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
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
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
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需要回购情形,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涉及回购股票注销的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
所申请解除该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结算事宜。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注销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
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
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
行。
  三、本激励计划经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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