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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河: 关于“银河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8 00:00:00

证券代码:300619       证券简称:金银河       公告编号:2022-016
债券代码:123042       债券简称:银河转债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 1.10%,且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根据安排,截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银河转债”将按照
                          “银河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摘牌。持有人持有的“银河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
日和转股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银河转债”债券持有人若转股,需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投资者不符合创
业板股票适当性管理要求,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不能将所持“银河转债”
转换为股票,特提醒投资者关注不能转股的风险。
  风险提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价格可能与“银河转债”停止交易和转
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如果投资者
不能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当日及之前自行完成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转债”的议案》,公司 A 股股票自 2022 年 1 月 4 日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连续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23.59 元/股)的 130%(30.67 元/股),
因触发《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同
意行使“银河转债”提前赎回权。现将“银河转债”赎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9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166.66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
额 16,666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
(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发行。对认购金额不足 16,666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80 号”文同意,公司 16,666 万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银河转
债”,债券代码“123042”。
(公告编号:2020-064)。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公司
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6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
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17 日。因此,“银河转债”转
股价格由原 24.46 元/股调整为 24.40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生效。
(公告编号:2021-064)。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公司
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
为 2021 年 6 月 2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因此,“银河转债”转
股价格由 24.40 元/股调整为 24.3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24
日起生效。
(公告编号:2021-127)。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佛山
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292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7,150,000 股。根据《募集说明书》
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银河转债”的转
股价格调整为 23.59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12 月 10 日起生效。
  二、可转债本次有条件赎回情况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自 2022 年 1 月 4 日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15 个交易日收盘
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23.59 元/股)的 130%(30.67 元/股)。已触发《募集说
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三、可转债赎回实施安排
                              “银河转债”
赎回价格为 100.13 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计息天数:从计息起始日(2022 年 1 月 14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
日(2022 年 2 月 25 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 42 天(算头不算尾)。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 IA=B×i×t÷365=100×1.10%×42/365=0.13 元/张
  每张债券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13=100.13 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
税进行代扣代缴。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2 年 2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银河转债”持有人。
  (1)公司将在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即 2022 年 1 月 24 日
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至少发布三
次赎回公告,通告“银河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银河转债”自 2022 年 2 月 25 日起停止转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债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银河转债”流通面值若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时,自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
易日后将停止交易,因此“银河转债”停止交易时间可能提前,届时敬请广大投
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发布的停止交易的公告。
  (4)2022 年 2 月 25 日为“银河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
登记日(2022 年 2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银河转债”。本次
提前赎回完成后,“银河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5)2022 年 3 月 2 日为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2 年 3 月 4 日为赎回款到达
“银河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银河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
商直接划入“银河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 7 个交易日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银河转债”自 2022 年 2 月 25 日起停止交易和转股。但若出现“银河转
债”流通面值若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时,自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将
停止交易,因此“银河转债”停止交易时间可能提前。除此之外,“银河转债”
赎回公告披露日至赎回日前,在深交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银河转债”可正
常交易和转股。
   “银河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
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
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银河转债”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 2021 年 7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期间内,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
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银河转债”的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梁可先生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买入“银河转债”20 张,
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卖出“银河转债”20 张。除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
的六个月不存在交易“银河转债”的情况。
  六、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57-87323386
  七、备查文件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行使
“银河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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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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