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推荐聘任吴海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
聘任张海波先生、李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何永辉先生为财务负责人;经董事
长提名,聘任李建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交
易所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前述聘任议案。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本页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闫 康 平 李 双 海 陈 振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