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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华集团: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06-17 00:00:00

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60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2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32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和香港市场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8 元;其他
     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3    -        2021/6/24     2021/6/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99,293,98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2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7,774,075.2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3    -        2021/6/24      2021/6/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湖南艾华控股有限公司、王安安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6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288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2 元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288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88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
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
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7-6183891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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