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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国泰集团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2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6-04-10 03:39:09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31日国泰集团(60397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监反垄断处〔2026〕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020年5月28日,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参加了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的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公约签署会。会上,当事人和参会行业协会、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共同签署了《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中包含《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约》第三条约定“协同做好产能控制工作”、第四条约定“建立省际双边合作协商机制……各合作省(区)公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公约框架下开展友好协商,签订双边合作协议”、第七条约定“实行购销合同备案制度……购销合同分别在供需双方所在地省级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备案”、第八条约定“建立黑名单制度”、第九条约定“建立诚信保证金制度”、第十条约定“设立省际民爆物品市—2—场秩序维护协调小组”等内容。《实施细则》第二条约定“按原销售模式销售民爆物品,不新增销售点,各企业向各其他合作省(区)销售的年销售量不超过2019年”、“跨省销售价格不低于2008年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厂基准价格,工业电子雷管不低于17元/发”等内容。(二)《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公约》及《实施细则》约定的相关事项行为构成垄断协议行为1.构成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达成垄断协议。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共同签署的《实施细则》中约定“向与其合作省份销售的年销售量不超过2019年基数”,签署的《公约》中约定了“控产保价”内容限制、剥夺了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安排民爆产品产销量的正当权益,排除限制了民爆产品市场竞争,同时还约定通过建立购销合同备案、黑名单、诚信保证金等“制约惩罚性”保障措施,以达到限制民爆产品市场投放量的目的。当事人从事了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达成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行为。2.构成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共同签署的《实施细则》中约定“跨省销售价格不低于2008年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厂基准价格,工业电子雷管不低于17元/发”,并在签署的《公约》约定“控产保价”内容限制、剥夺了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正当权益,排除限制了民爆产品市场竞争。同时还约定通过建立购销合同备案、黑名单、—3—诚信保证金等“制约惩罚性”保障措施,以达到固定民爆产品价格水平的目的。当事人从事了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固定商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行为。(三)当事人虽达成垄断协议,但未实际实施。经核查,当事人2020年和2021年的民用爆炸物品向其他合作省份的销售量相比于2019年的销售量存在逐年递增的情形,如对浙江省,炸药和雷管(含电子雷管)的销售量从2019年至2021年均逐年大幅递增,炸药2019年的销售量为203.904吨、2020年为1522.2吨、2021年为4467.24吨,雷管(含电子雷管)2019年的销售量为20.7万发、2020年为105.39万发、2021年为208.53万发。当事人2020年和2021年岩石乳化炸药(φ25-50)向公约省份的销售均价分别为5443.68元/吨和5781.14元/吨,均未超过国拨价(2008年基准价格)5870元/吨;当事人2020年MT改性铵油炸药(24KG/包)向公约省份的销售均价为5243.67元/吨,未超过国拨价(2008年基准价格)5370元/吨。当事人2019年工业电子雷管向公约省份的销售单价平均为15元/发,2020年平均为14元/发,2021年平均为13元/发,综上所述,当事人2019年-2021年工业电子雷管向公约省份的销售单价均低于17元/发。当事人虽从事了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及固定商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行为,但在生产经营中并未实际执行。
  • 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3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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