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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凯瑞德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8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5-08-10 03:35:13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4日凯瑞德(00207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 凯瑞德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4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期间,凯瑞德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提供 9 笔对外担保,金额合计 46,593.57 万元(含最高额担保) ,其中为 关联方提供担保 33,593.57 万元 。 对 上述 担保 事项,凯瑞德既未及时披露, 也未相应在 2014 年 年度报告 、 2015 年 至 2020 年 半年度报告 及年度报告 、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或准确披露 , 其中 2014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 披露或 少 披露的担保余额分别为 6,000 万元、 21,193.65 万元、 22,977.75 万元、 40,405.97 万元、 37,935.51 万元、 21,653.04 万元、 17,382.83 万元,占公司 当 期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32.02% 、 260.03% 、 239.70% 、 634.60% 、 200.15% 、 774.76% 、 9 9.68 % 。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 23 日,吴联模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 2017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张培峰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期间, 上述 两人 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涉及金额分别为 11,593.57 万元、 20,000 万元。根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 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 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 20 1 4 〕 2 1 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20 1 5 〕 2 4 号 、 证监会公告〔 2016 〕 31 号、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 ) 第四十条第 四 项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 20 1 4 〕 2 2 号 )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20 1 6 〕 32 号 、 证监会公告〔 20 1 7 〕 18 号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20 21 〕 16 号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 如实 披露 上述 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 2014 年 年度报告、 2015 年 至 2020 年 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 、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二 、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5 年 4 月至 20 19 年 2 月期间 ,凯瑞德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5 5 笔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金额合计 95,438.66 万元。 上述 55 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 39 笔未相应在 公司 2015 年至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16 笔未相应在 公司 2015 年至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 予以 披露。2017 年 12 月 26 日, 凯瑞德 签收汪 某 风诉其合同纠纷案 (以下简称汪某风案) 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 5,832 .65 万元, 公司 直 至 20 18 年 1 月 11 日才予以披露 。 2020 年 9 月至 10 月,凯瑞德签收 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案 (以下简称 永惠源 案 ) 、 泮 某 妮诉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以下简称 泮 某 妮 案) 的法律文件, 涉案金额分别为 3,887.74 万元、 76.75 万元, 公司 分别 直至 2021 年 1 月 30 日、 1 月 28 日 才 予以披露。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 的 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5 5 笔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及 汪某风案、 永惠源 案、 泮 某 妮 案 , 但未按规定披露。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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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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