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05-28 01:18:18
截至2025年5月27日收盘,锐明技术(002970)报收于48.13元,下跌3.7%,换手率2.46%,成交量2.98万手,成交额1.45亿元。
5月27日,锐明技术的资金流向情况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3178.24万元;- 游资资金净流入861.83万元;- 散户资金净流入2316.41万元。
锐明技术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78,404,741股,扣除回购专户股份794,000股后的177,610,7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24,327,518.7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为6.968846元。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4日。分红派息对象为截至2025年6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2022年、2024年和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进行调整。
锐明技术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行权价格由20.26元/份调整为19.56元/份,关联董事刘垒先生回避表决。2.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行权价格由20.33元/份调整为19.63元/份。3.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行权价格由45.63元/份调整为44.93元/份,关联董事刘垒先生、黄凯明先生回避表决。4.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购买价格由25.35元/股调整为24.65元/股,关联董事刘垒先生、黄凯明先生回避表决。
锐明技术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2.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3.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4.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锐明技术委托,就2022年、2024年和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锐明技术分别在2022年、2024年和2025年的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各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并授权董事会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原因均为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的派息调整,根据《管理办法》及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行权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本法律意见书认为,上述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锐明技术于2025年5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20.33元/份调整为19.63元/份。调整事由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税)。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锐明技术就2024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规定。
锐明技术于2025年5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因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由20.26元/份调整为19.56元/份。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事宜符合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锐明技术就2022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锐明技术于2025年5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价格由45.63元/份调整为44.93元/份。调整原因系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4日。监事会认为,调整事宜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锐明技术就2025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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