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4日收盘,纳思达(002180)报收于29.8元,下跌0.27%,换手率3.85%,成交量52.55万手,成交额15.74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纳思达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4亿元,占总成交额8.87%。
- 公司公告:纳思达第七届监事会选举吴俊中先生为监事会主席;纳思达拟出售利盟国际有限公司100%股权给施乐;纳思达收到太盟投资6.89亿美元仲裁申请。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4亿元,占总成交额8.87%;游资资金净流入1873.33万元,占总成交额1.19%;散户资金净流入1.21亿元,占总成交额7.68%。
公司公告汇总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3日
- 会议方式:通讯方式
- 出席情况:应到监事三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三名,三名监事参与了表决
- 主持人:监事吴俊中先生
- 决议内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吴俊中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届期相同。
- 吴俊中先生简历:1967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曾任珠海纳思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珠海纳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NINESTAR IMAGE TECH LIMITED总经理,珠海赛纳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珠海赛纳三维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珠海赛纳三维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珠海赛纳科技有限公司高级顾问,本公司监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1,077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3日
- 会议方式:通讯方式
- 出席情况:应到董事九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九名,九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东颖先生
- 列席人员: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 决议内容: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利盟国际有限公司暨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与交易对方 Xerox Corporation、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约定卖方以现金方式向施乐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具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 公告详情:详见2024年12月2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重大仲裁公告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已受理,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申请人主张金额:689,018,524美元及利息、仲裁费用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经仲裁机构开庭审理,该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 仲裁案件受理基本情况:纳思达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的代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发来的《NOTICE OF ARBITRATION Between 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 And NINESTAR CORPORATION》及其附件。太盟投资基于其与纳思达、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上海朔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11月签订的《股东协议》及相关修订协议所引起的卖出期权争议向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2024年12月23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通知纳思达其已受理太盟投资的仲裁申请。
- 仲裁当事人:
- 申请人(Claimant):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
- 被申请人(Respondent):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仲裁请求:
- 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不少于689,018,524美元现金
- 裁定被申请人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利率支付复利(复利从前项请求所裁定的金额确定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与本次仲裁相关的所有费用等
- 申请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主张其目前持有合资公司32.02%股权,以及未获偿付股东贷款本金82,135,434美元(“卖出权益”)。申请人主张纳思达未能按约完成卖出权益的收购,遂就此争议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仲裁,并主张纳思达按照底价收购卖出权益。申请人目前预估卖出对价的底价至少等于689,018,524美元(截至2024年12月19日)。
- 仲裁案件背景:
- 2016年4月19日,上市公司与太盟投资及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联合投资协议》,约定按照51.18%、42.94%、5.88%的股权比例设立合资公司用于对利盟国际有限公司的100%股份的收购。2016年11月29日,前述交易完成交割。交割后,上市公司、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持有合资公司51.18%、42.94%、5.88%的股权,而合资公司通过多层下属公司持有利盟国际的100%股份。
- 2022年2月,合资公司与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由合资公司回购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持有合资公司的部分股份,本次回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持有合资公司54.29%、40.20%、5.51%的股权。
- 2022年7月,合资公司与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由合资公司回购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持有合资公司的部分股份,本次回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持有合资公司63.04%、32.51%、4.45%的股权。
- 2024年3月,合资公司与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由合资公司回购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持有合资公司的部分股份,本次回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持有合资公司63.59%、32.02%、4.39%的股权。
-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市公司、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持有合资公司63.59%、32.02%、4.39%的股权。
- 太盟投资基于上述重大资产购买所签署的《股东协议》提出本次仲裁申请。
-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仲裁案件外,上市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 本次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申请人主张金额689,018,524美元及利息、仲裁费用,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2024年12月22日(美国东部时间,暨北京时间2024年12月23日),合资公司控制的主体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与交易对方Xerox Corporation、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签订了《股权购买协议》,约定卖方以现金方式向买方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标的公司间接持有利盟国际100%股份,本次交易将实现上市公司对所控股的利盟国际的整体出售。本次仲裁案件发生于合资公司股东之间,本次交易中的卖方、标的公司均是合资公司的下属企业,合资公司股东会已同意本次交易。因此,本次仲裁案件不会影响本次交易。
- 上市公司应对措施:上市公司正在收集整理证据材料,积极做好各项仲裁准备及应对工作,包括聘用专业律师团队代理本次仲裁案件,并将视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坚定捍卫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案件,并将依法及时披露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备查文件:
- 仲裁申请材料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致当事人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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