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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股市必读:隆华科技(300263)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860.56万元,占总成交额9.91%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17 03:22:15

截至2024年12月16日收盘,隆华科技(300263)报收于7.49元,下跌1.32%,换手率3.32%,成交量24.87万手,成交额1.88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隆华科技2024年12月16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860.56万元,占总成交额9.91%。
  • 公告:公司发布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5元/股。
  • 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
  • 监事会: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
  • 股东大会:公司将于2025年1月2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董治国先生公开征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860.56万元,占总成交额9.91%;游资资金净流入1057.43万元,占总成交额5.63%;散户资金净流入803.13万元,占总成交额4.28%。

公司公告汇总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 授予数量: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2%。
  • 授予价格:3.85元/股。
  •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 考核指标:公司层面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2025年至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0%、200%、300%。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分别为100%、80%、0%。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6日上午10:00
  • 会议地点:公司一号会议室
  • 出席人员: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 审议通过议案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关于新增〈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6日上午9:30
  • 会议地点:公司一号会议室
  • 出席人员: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 审议通过议案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会议时间:2025年1月2日14:30
  • 会议地点: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88号会展国际13A层公司一号会议室
  • 会议议程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 征集人:董治国先生
  • 征集时间:2024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30日
  • 征集事项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考核目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 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 考核范围: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 考核机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 考核指标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2025年至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0%、200%、300%。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分别为100%、80%、0%。
  • 考核期间与次数:考核期间为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前一会计年度,每年组织综合考核评价一次。
  • 考核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考核结果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激励对象: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64人)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100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100%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1.22%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是
  •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未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完整,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不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明确,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明确,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明确,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明确,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明确,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明确,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明确,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明确,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明确,拟分期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明确,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明确,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明确,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明确,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明确,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明确,当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明确,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明确,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明确,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明确,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明确,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决机制明确,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明确,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明确,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间、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明确。
  •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明确。
  •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年,每期解除限售时限不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年,每个归属期的时限不少于12个月,各期归属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年,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不少于12个月,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上市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明确,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完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
  •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
  •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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