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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股市必读:铭普光磁11月7日涨停收盘,收盘价26.52元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1-08 00:30:08

截至2024年11月7日收盘,铭普光磁(002902)报收于26.52元,上涨10.0%,涨停,换手率18.07%,成交量32.08万手,成交额8.27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铭普光磁11月7日涨停收盘,收盘价26.52元,封单资金为1.33亿元。
  • 公司公告:铭普光磁取得一项发明专利证书,涉及一种变压器及电子设备,专利号为ZL 2020 1 0500480.3。
  • 公司公告:铭普光磁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为416,999,994.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7,594,687.17元。

交易信息汇总

铭普光磁2024-11-07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股价提醒铭普光磁11月7日涨停收盘,收盘价26.52元。该股于10点1分涨停,未打开涨停,截止收盘封单资金为1.33亿元,占其流通市值2.82%。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2.73亿元,占总成交额33.07%;游资资金净流出1.22亿元,占总成交额14.73%;散户资金净流出1.52亿元,占总成交额18.34%。

公司公告汇总

关于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4-095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取得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证书号:第 7501152号- 发明名称:一种变压器及电子设备- 专利号:ZL 2020 1 0500480.3-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专利申请日:2020年 06月 04日- 专利权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24年 11月 05日- 专利权期限:20年(自申请日起算)

本发明提供一种变压器及电子设备,包括底座以及固定在底座上的传输线变压器和阻抗变换器;底座上设有输入端脚、输入接地端脚、第一输出端脚、第二输出端脚及输出接地端脚;阻抗变换器包括第一磁芯以及缠绕在第一磁芯上的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一线圈及第二线圈的输入端与第五线圈的输出端相连接;第二线圈的输出端与第一输出端脚相连接;第三线圈及第四线圈的输入端与第六线圈的输出端相连接;第四线圈的输出端与第二输出端脚相连接;第一线圈的输出端及第三线圈输出端与输出接地端脚相连接。本发明提供的变压器增加了频宽且阻抗比不再局限于 1:1。上述发明专利的取得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但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公司开拓市场及推广产品产生积极的影响,形成持续创新机制,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4-096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3,626,06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 17.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6,999,994.30元,扣除发行费用 9,405,307.1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7,594,687.17元。

二、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

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光伏储能和片式通信磁性元器件智能制造项目”部分募集资金 9,200.00万元和“安全智能光储系统智能制造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3,367.66万元(不含银行利息和理财收益),建设新增募投项目“光模块及光器件产品改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铭普、泌阳铭普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1. 湖北铭普 -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青山支行 - 账号:70090078801800001574 - 用途:光模块及光器件产品改建项目

  1. 泌阳铭普
  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
  3. 账号:41050174790809555555
  4. 用途:光模块及光器件产品改建项目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0090078801800001574】/【4105017479080955555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光模块及光器件产品改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可意、陈李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5. 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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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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