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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股市必读:海正生材(688203)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442.63万元,占总成交额19.35%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0-23 08:58:31

截至2024年10月22日收盘,海正生材(688203)报收于10.21元,上涨2.92%,换手率1.94%,成交量2.28万手,成交额2287.93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海正生材主力资金净流入442.63万元,占总成交额19.35%。
  • 公司公告汇总:海正生材将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主要议程包括补选公司董事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交易信息汇总

  • 主力资金净流入442.63万元,占总成交额19.35%
  • 游资资金净流入21.76万元,占总成交额0.95%
  • 散户资金净流出464.39万元,占总成交额20.3%

公司公告汇总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8日下午14:00
  • 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台州湾大道188号浙江海诺尔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
  •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陈志明先生
  •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主要议程

  1. 宣布大会开始并宣布到会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2. 逐项审议下列议案
  3.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 同意增补郑柏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4.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2,000万股,公司发起人名称/姓名、认购股份数、认购比例如下:
      • 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400万股,20%,货币及无形资产
      • 台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0万股,10%,货币
      • 台州市椒江区基础设施投资公司:200万股,10%,货币
      • 苏州市玮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万股,10%,货币
      • 中科应化(长春)科技有限公司:120万股,6%,无形资产
      • 边新超:400万股,20%,货币
      • 陈志明:400万股,20%,货币
      • 陈学思:80万股,4%,无形资产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二名、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六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 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发言及答疑
  6. 对上述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7. 统计有效表决票
  8. 宣布表决结果
  9.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0. 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11. 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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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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