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北京利尔: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1 00:00:00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以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拟采用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买资产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可以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裁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平台等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制定或者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即
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1 日

查看公告原文

证券之星资讯

2024-04-24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